年度審計義務
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有限合夥基金(LPF)在稅務處理方面有一些特定的規定和義務。首先,總合夥人(GP)須委任審計師對LPF的財務報表進行年度審計。該名審計師必須符合《專業會計師條例》的要求,並且獨立於GP及管理人。雖然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審計師必須遵循的具體會計準則,但GP與審計師可以自行協商決定適用的會計準則。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的稅務優惠政策
香港的有限合夥基金在稅務方面享有多項優惠政策,這些政策主要涵蓋利得稅、印花稅豁免及附帶權益寬減等方面。
基金利得稅豁免規定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在香港活動的公司、獨資經營、合夥經營、法人或其他社會團體都需要為其來源於香港的利潤繳納利得稅。香港採用來源地征稅,因此如果能夠證明LPF從事的部分投資活動不發生在香港,則這部分不在香港產生的利潤無需繳納香港利得稅。
特別對表現費的稅務豁免
GP,以公司或個人身份管理所取得的特別表現費(Carried Interest),按照現行規定也應適用利得稅標準。然而,香港稅務部門正推出新的稅務豁免政策。2020年8月7日,香港稅務部門已向立法委員提交了新LPF附帶權益的稅務豁免政策,適用稅率將在原有基礎上降低。該法案的最終稿預計將於今年內公布並於明年實施。新政策明確,特別表現費將獲得稅務豁免,這大大提高了LPF的吸引力。
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條例》,有限合夥基金的權益不被視為股份,因此有限合夥人(LP)無需就基金份額的認購、轉讓及贖回繳付印花稅。這一優惠政策大大降低了有限合夥人在基金運作過程中的稅務負擔,進一步提升了香港作為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吸引力。
有限合夥基金在處理稅務問題上享有多項優惠政策,包括利得稅豁免、特別表現費稅務豁免及印花稅豁免等。此外,年度審計義務的規定也為基金的財務透明度提供了保障。這些政策不僅減輕了有限合夥人的稅務負擔,還推動了香港作為國際投資基金中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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