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下稱「該條例」)已於2020年8月31日實施,該條例建立了新的有限合夥基金制度,讓私人基金可在香港以有限責任合夥的形式註冊。這一舉措旨在促進香港作為首要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吸引私人投資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及創投基金)在香港成立和註冊,以便將資本引入實體行業公司。
有限合夥基金不具有法人資格,這使得其成立與解散相對容易。在實際操作中,有限合夥基金(LPF)的投資管理職能通常由普通合夥人(GP)或受委託的管理人負責。香港證監會主要關注的是哪一方擁有對LPF投資的決策權。若GP進行管理,則GP需要取得牌照,成為持牌法團;若所有投資管理職能都委託給管理人,則管理人需要取得牌照成為持牌法團,而GP則不需要取得牌照。
有限合夥基金制度由公司註冊處負責,對「有限責任合夥人」(Limited Partners, LPs)的保護性和匿名性極高。根據《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37章),以有限責任合夥形式設立及註冊的基金如符合該條例的資格規定,可獲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有限責任合夥人享有基金的經濟回報,但對資產沒有日常管理權或控制權。他們可以是公司、合夥、非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實體,或自然人(作為受託人或以其本人或任何代表身份)。除非參與了基金的日常管理(受「安全港」條文下授予的非詳列豁免的約束),否則其責任僅限於協定注資的款額。
若LPF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則在該委員會中對LPF的投資決策享有決策權(而非僅提供建議)。此外,LPF需委任符合要求的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AML)負責人,這些人員包括銀行、持牌法團、會計專業人士及法律專業人士。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AML負責人主要負責就LPF是否從事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作盡職調查並備存記錄,為此他們將對LPF及其LP進行KYC審查。
有限責任合夥人有權獲得基金的經濟回報,有限責任合夥人可以是:
公司;
合夥;
非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實體;
或自然人(作為受託人或以其本人或任何代表身份)。
特別以有限合夥基金投向的目的是項目標的,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受到保護,在公司註冊署只能查察在公司註冊署的普通合夥人,形式與以往離岸基金相似受到 「匿名」,處理許多身份上投資海外與政治風險。
總結來說,《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的實施,不僅促進了香港作為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還通過高保護性和匿名性吸引了大量私人投資基金在香港設立和註冊。這一制度不僅提高了香港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同時也為有限責任合夥人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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